事项名称 |
设立音像出租零售单位许可 |
事项类型 |
行政许可 |
审批对象 |
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唱片、激光 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、制作、复制、进口、批发、零售、出 租等活动。 |
审批依据 |
《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 |
审批条件 |
(一)有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单位的名称、章程; (二)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 (三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; (四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
法定期限 |
30 个工作日 |
承诺期限 |
7 个工作日 |
申请材料 |
(一)申请报告; (二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(三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 (四)法定代表人寸照一个; (五)文化市场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一份。 |
审批程序 |
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政务大厅文化窗口正式受理 (1个工作日)→ 文体新局勘察场地核实审查(3个工作日)→ 文体新局审核(1个工作日)→ 局分管党政副职决定(1个工作日)→ 政务中心文化窗口办结告知(1个工作日) 。 |
审批流程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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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下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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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 |
无 |
收费标准 |
无 |
办理时间 |
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上午:9:00-12:00 下午: 13:00-17:00(夏季下午 13:30-17:30) |
办理地点 |
区政务中心文体窗口 |
咨询电话 |
0731-88999492 |
投诉电话 |
0731-88999190 |